攜12萬元入境需申報

【本報訊】澳門《監管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將於今天實施,以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澳門海關指,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該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以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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