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對方受驚或已觸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不評論個別個案,但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威脅其他人,使該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而使對方受驚,就有可能觸犯刑事恐嚇罪行。
陸續指,所謂簡易程序,就是案情較為簡單的,交由裁判法院處理,至於公訴程序,則是案情較複雜及嚴重,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
陸偉雄又表示,刑事恐嚇案判罰的輕重,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犯案情節、說話內容及背後目的等,犯事者是否初犯亦是考慮原因,「另外,如果恐嚇係早有預謀,而非一時衝動作出,案件嘅嚴重性會高好多,相關人士一旦被判罪成,面對嘅刑罰亦會高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