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於一四年五月七日在立法會公眾席旁聽時,穿上印有「保衛將軍澳」字樣的T恤,以及把一幅印有「納粹」標誌的標語交給另一名抗議人士;方另於同月十三日在公眾席高聲抗議,令立法會會議中斷。她事後被裁定兩項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罪成,共罰二千元。她不服,早前提出終審上訴,要求撤銷定罪,昨被終審法院五法官一致駁回其上訴。
終院的判詞指,律政司在聆訊時稱,市民在立法會大樓內沒有表達的自由,終院對此點不同意,因立法會雖有權拒絕讓公眾人士入內,但不可藉此抹殺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惟本案中的立法會行政命令清晰,是要確保立法會享有一個安全及受尊嚴的環境,令立法會在議事時不會被打斷或受騷擾,故行政命令針對的是會引起立法會程序受影響的行為、標語或標誌,是維持立法會秩序所必須。
而上訴人方國珊指該行政命令屬違憲,並限制了言論自由的權利。終院昨認為條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合比例亦無違憲,因有關行政命令只是禁止巿民在立法會公眾席上作出擾亂秩序的示威,這已在確保立法會履行其憲制功能和市民表達自由兩者中取得平衡。
案件編號:FACC 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