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入境處自規定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而引發的司法覆核案,昨於高院續審,輪到入境處一方陳詞。其代表律師指,入境處有權對出入境和留港人士施加管制,外傭獲准來港是有特別目的,就是要為一名指定的僱主提供家庭傭工服務,入境處實施有關規定並沒有越權;如果現時取消有關規定,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律師更質疑指,外傭想在外居住,是想取得住屋津貼,並非因為受到僱主的刻薄。
入境處的代表律師陳詞指,「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的此項規定,原本目的是保障本地勞工的「飯碗」,如果容許全港卅五萬名外傭選擇可不與僱主同住,將會對本地勞工市場構成重大影響。再者,入境處也有必要維持有關規定,若取消此項規定,會在運輸、房屋、醫療支出、僱員補償及其他社會事宜上帶來問題。除非有關規定是完全沒有合理基礎,否則法庭不應作出干預。
律師續指,入境處有權在外傭的標準合約中加入此項規定,以確保外傭留港期間是替同一名僱主工作,本案申請人Nancy Almorin LUBIANO指稱,該項規定會增加外傭被強迫勞役或充當奴工的風險,但申請人一方卻沒有就此點提出相關證據。律師指,若外傭在休息日放假不足廿四小時,其僱主會被檢控,而外傭也可舉報僱主違法。
律師並引述數據,以顯示有關規定沒有增加外傭被強迫勞役或被充當奴工的風險,外傭投訴的個案由二○一二年的三千多宗,至一六年時減至一千多宗,下降了百分之六十三。
案件編號:HCAL 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