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旺角一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無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被法庭判罰款一萬五千零二十元。屋宇署表示,今次是首宗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就樓宇擁有人沒有遵從符合法院發出的消防安全令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
屋宇署早於二○一一年二月廿一日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向旺角西洋菜南街四號昌記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發出兩份消防安全指示,該大廈樓高十二層,屬綜合用途。該署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在消防安全指示限期過後,該法團沒有展開工程,屋宇署於是檢控法團,法團於二○一四年一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判罰款七千六百元。同日,法院應屋宇署申請,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向法團作出兩份符合消防安全令,指令法團遵從。
不過,在符合消防安全令限期過後,法團依然沒有展開工程,屋宇署於是再檢控法團,法團今年八月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判罰款一萬五千零二十元。
屋宇署表示,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是嚴重罪行,最高罰款五萬元,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本報昨晚到涉事大廈視察,現場可見大廈正在搭建棚架,不過無法接觸法團的成員了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