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報酬縮水拒還身份證拾遺者撤罪

女子遺失身份證後酬賞尋證,事後輾轉聯絡到拾獲該證的人,並答應支付四百元予對方作為報酬。但物主在交收時只付款三百五十元,拾獲者不滿臨時「被走數」,不肯還證兼拂袖而去,事件驚動警方。被捕的拾獲者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他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詞指,上訴人在道義上應即時物歸原主,但在法律上,他卻是沒有責任直接還證予物主,因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屬不誠實及有意圖永久地剝奪別人財物,因此判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

案中上訴人黃春椅,原本被控一項勒索罪,原審裁判官認為事主未能準確地說出黃的恫嚇字句,判黃的勒索罪名不成立,但因黃當時拒收三百五十元報酬後轉身離開,沒有還證予事主,其行為屬不誠實和有意圖永久奪去事主的身份證,故改判黃盜竊罪成。高院法官雖然昨日判黃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認為其行為自招嫌疑,故只下令控方只需支付上訴的訟費予黃,但不用支付原審的訟費予黃。

「口頭協議」報酬四百元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由內地返港時發現遺失身份證,之後要求內地的朋友透過微信替她尋找,並表示會有報酬,但未有講明金額。事主之後輾轉聯絡到拾獲其證的黃,但黃要求事主支付五百元才肯還證,黃更表示如果事主不付款,會把該身份證用作犯罪用途和「開白單」。

兩人於翌日議好價錢是四百元報酬,但兩人交收後,黃點算金錢時發現只有三百五十元,隨即拿着身份證轉身離開,事主追上捉着黃,警方及後介入處理,把身份證還給事主之餘,同時拘捕黃。

法官昨判決指,事主與黃原本議好價錢,這是「口頭協議」,但事主反口,黃有可能認為自己「有權」不按協議歸還證;而黃當時屬一時意氣才離開,由於黃不久已被警察截停,未能證明到黃永久地剝奪別人財物。法官續指,管有他人身份證本身是違法行為,但事主反口在先,黃只是未有按協議直接還證予事主,黃仍可將身份證交給警方。再者,黃並非「偷」證,而是「拾獲」,報酬一事更是由事主提出,但事主卻反口,因此黃在案中的行為不能被視為不誠實。

案件編號:HCMA 2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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