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偷書罰3000元

【本報訊】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在公共圖書館內將九本簡體字書丟進垃圾桶,因而被控一項盜竊罪,他經審訊後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裁決時引用俠盜羅賓漢劫富濟貧的例子,指鄭即使視自己的行為合乎道義,但明理的人眼中仍視他為不誠實,裁判官批評鄭自私和愚蠢,剝奪公眾借閱該些書的權利,判他罰款三千元。

現年二十九歲的被告鄭錦滿,被控於去年三月廿九日,在何文田九龍公共圖書館內偷去屬於香港政府的九本圖書。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議員助理和網台主持,他出於自己信念才犯案,強調本案不涉暴力,又沒證據顯示有人跟隨被告的行為並造成混亂。

辯方又指,被告雖然不認罪,但表現合作,沒有浪費法庭時間,而控方在案發後一年才將案帶上法庭造成延遲,對被告心理構成影響,希望可判緩刑或感化。不過,裁判官指被告的信念已根深柢固,感化對他並無幫助,考慮涉案書本總值約五百元,事後又已被尋回,案情並不嚴重,故以罰款處理。

官斥狡辯 行為不誠實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被告的信念和動機與案無關,法庭只需考慮被告是否永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裁判官認為,被告明知自己不是書本擁有人,未獲批准下將書本視為自己的物品處理,是不誠實的行為。此外,被告自辯時聲稱「銷毀」沒有毀滅的意思,裁判官斥他砌詞狡辯,明知別人有機會找不回涉案書本,仍用自己方法處理書本,故裁定他罪成。

鄭錦滿在案件完結後於庭外強調,他並非貪財之人,卻被裁定盜竊罪成,感到相當無奈,鄭希望港人珍惜和捍衞自己的文字。至於會否就本案提出上訴,他表示需要考慮。

案件編號:KCCC 9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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