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在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發現懷疑爆炸品,其後拘捕五名男子,控以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等共五罪。五人均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昨在高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五名被告於涉案期間串謀製造「煙霧彈」,並透露本案有兩個關鍵日子,分別為「一夜」及「一日」,控方先陳述「一夜」,指警員當晚目睹五名被告曾於首被告家中出現,當中四人其後均於亞視舊廠房出現,期間警員聽到廠房內傳出摩打聲,再看到廠房頂樓及天台共三度出現黃白閃光和灰白煙霧。
五名被告依次是陳耀成(無業,卅五歲)、鄭偉成(地盤工,卅歲)、彭艾烈(電腦技術員,廿二歲)、胡啟賦(無業,廿二歲)及文廷洛(無業,廿三歲),五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指他們於一五年五月廿八日至六月十四日間,串謀製造某些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鹽並能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劑。彭另被控兩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同年六月十四日在蠔涌亞視舊廠房及西貢家中管有爆炸品,陳及鄭亦各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二人於六月十四日分別在山東街廣榮樓住所內外及蠔涌亞視舊廠房管有爆炸品。
另外,警方於六月十四日在已棄置的亞視舊廠房發現鄭、彭攜帶爆炸品,又分別在陳的住所內外和彭的睡房發現爆炸品。控方指根據法例,只管有可製造炸藥的材料,便已干犯管有炸藥罪。
控方稱,本案有一夜一日特別重要,「夜」是指一五年五月廿七日晚至翌日凌晨,「日」是指同年六月十四日當日。控方先談及一夜,該晚十時半,警員見到彭、胡及文進入陳居住的大廈,鄭約於同一時間進入該廈,五人約於四十五分鐘後一同離開前往塘尾道麥當勞,至凌晨零時許離開並一同返回陳居住的大廈。陳進入大廈拿了一個膠箱離開再與四人會合,陳拿着膠箱與胡及文乘坐小巴,鄭則乘電單車離開。
控方續指,陳、胡及文在蠔涌下小巴,並往亞視舊廠房爬過矮牆入內。凌晨二時十分,有警員聽到廠房傳出摩打聲且看到閃光,七分鐘後廠房頂樓出現黃白閃光和灰白煙霧,為時四至六秒;二時廿一分,廠房天台出現黃白閃光和灰白煙霧;五分鐘後廠房天台再出現黃白閃光和灰白煙霧。警員於凌晨二時四十二分又見到於旺角駕電單車獨自離去的鄭偉成從廠房矮牆爬出,用手機通電話及乘電單車離開。電話通訊紀錄顯示鄭當時致電彭艾烈,而凌晨一時五十分,胡亦曾經致電彭。控方今繼續開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 4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