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搶槍案傷者 向醫管局警方等索償

【本報訊】北區醫院於三年前發生搶警槍和槍擊事件,一名持雙程證來港的男子在街頭割脈自殘,及後警方將他送入急症室治理時,他突然發難搶去警員的警槍後,連開六槍傷及四名在場人士。一名在當日被殃及而受傷的傷者昨入稟高院,聲稱在該次槍擊事件後,再兩度在北區醫院受傷,因此他向醫院管理局、警務處長、搶警槍男子和被搶警槍的警員提出索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指四被告疏忽所致

原告張福群,四名被告依次是搶警槍的內地漢黃世德、醫院管理局、被搶警槍和受槍傷的警員周承志和警務處長。入稟狀指,原告於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半,在北區醫院的急症室遇到槍擊事件而受傷,原告在該次意外後,又先後於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八時和今年一月十日上午七時半,在北區醫院再遇上另外兩次意外而受傷。原告認為上述三次意外令他受傷,都是因為四名被告的疏忽所致,因此向眾被告索償。

據資料指,案中被捕的內地漢黃世德,於去年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在罔顧他人安全情況下發射火器及傷人共三罪,被判監四十個月。入稟狀顯示黃目前正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

案件編號:HCPI 97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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