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年十九歲青年於兩年多前在港鐵筲箕灣站被警員截查,搜出其手上白色膠袋內有五包共重三點八五公斤毒品氯胺酮。
青年在高院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販毒罪成,判監二十年,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時曾投訴被捕當日遭一高級警員毆打威嚇,對方逼他簽署早寫好的補錄口供,但控方指該警員案發後因另一宗藏毒案被判緩刑,撤銷其控方證人身份且拒絕讓辯方盤問,青年指原審法官接納控方解釋,對他不公。
上訴庭早前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下令案件發還重審,昨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上訴庭指,根據案例,能令控方證人列表內證人變得不可信,必須是與案件本身有關;控方雖稱如證人誠信受嚴重打擊,控方亦可不傳召作供,卻未向法庭提出具體應如何劃界。
當時主控從無認真解釋不傳召高級警員謝華供辯方盤問的理由,亦沒說過不知謝的去向,原審便輕易接受控方說法,無考慮自行傳召謝作供,屬程序上重大不當之處。
案件編號:CACC 28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