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散工於去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多次投訴深水埗一帶的五間惠康超級市場,指該些超市出售的食品疑未有貼上適當標籤,食物環境衞生署事後向經營惠康的牛奶有限公司票控共十九項「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加上標籤」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裁決時指,作出投訴的散工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不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公司全部罪名不成立,並批准被告一方取回訟費。
裁判官裁決指,男事主張均良(五十七歲)的證供在關鍵事項上有前後矛盾,例如控方主問他時,他聲稱惠康購買涉案食品是自用,惟遭辯方盤問下,他又改稱購買該些食品是作為投訴之用。另外,張談及何時發現食品標籤有問題時,亦出現不同版本。
裁判官考慮到張曾和惠康職員有過節,故不接納其證供;加上,控方沒有證供提及涉案食品在食環署調查前的狀況,故裁定被告牛奶有限公司脫罪。
獲脫罪的被告一方,隨即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在開審前曾收到被告的來信,指案中張姓事主是不可靠證人;但當控方要求被告提供詳細資料時,被告沒有回應。控方明言若被告能及早提供資料,便可重新考慮如何處理案件。故控方認為被告的行為屬自招嫌疑,令控方誤以為涉案的案情比實際上更嚴重,故法庭不應批出訟費予被告。
被告一方回應時舉例指,若一名男子被控強姦,但該男子其實是太監,並以此作辯護理由的話,這種「藥到病除」的情況便可及早解釋;但本案與上述例子不同,若被告一方隨意向控方披露其抗辯資料,反可能對被告不利。
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被告即使沒有披露有關事主可信性的資料,亦不屬自招嫌疑,裁定被告可獲訟費。
案中事主張均良早前作供時承認,曾在十三個月內向食環署投訴惠康達一百五十次,涉及他住所附近的十八間分店,但他否認此舉是針對惠康。被告一方則質疑張的動機和誠信,指張想藉大量投訴向惠康「攞着數」,並直指張是「無賴中的極品」。
案件編號:KCS 3928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