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首席記者偷拍罪成或判監

曾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其前首席記者周展鴻涉在任時於辦公室內偷拍三名女同事的胸部及裙底影像,事後被控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審結,周被裁定偷拍兩名女同事的裙底罪成,而偷拍另一女同事的胸部則因有疑點而脫罪,裁判官表明,本案案情及罪行理應判監,現先替被告索閱心理及背景報告,將案押後至本月廿七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監房看管。

卅七歲被告周展鴻,被控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指他於一五年六月一日於柴灣的《明報》辦公室內,涉以iPhone 6偷拍事主X的胸部,同月廿七日及同年八月廿一日於上址偷拍事主Y及Z裙底,裁判官昨裁定被告偷拍Y及Z的裙底罪成,偷拍Z的胸部脫罪。

另控偷拍女同事胸部 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三名事主均誠實可靠,相信她們已在證人台上說出事實真相,在辯方盤問時亦無動搖,惟在第一項控罪中,X(卅一歲)承認沒有親眼看到被告的電話螢幕,故即使被告當時將手機放在胸口、鏡頭對準她胸部的行為相當可疑,仍無法排除被告當時只是用電話處理其他工作,而非在拍照,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他此罪不成立。

第二項控罪中,裁判官指女事主Y(三十歲)已陳述了事實之全部,反而被告聲稱當時「烏低身綁鞋帶」及將手機放在地的解釋有違常理,而根據現場相片,影印房內的空間足夠容納五至六人,即使被告完全不懂避嫌,也根本無必要及無理由要在Y身後綁鞋帶,而且他大可將手機放於窗台或桌上,他卻寧放在地,官不禁質疑:「唔通冇諗過Y可能會踩到個電話?」故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可信,唯一推斷是當時被告正以手機放在Y裙下兩腿之間偷拍,裁定他此罪成立。

官指被告有足夠時間刪涉案影像

至於涉及Z(廿七歲)的第三控罪,被告自辯稱自己身高與Z相差十厘米,根本不可能垂下手便可從後拍攝到她裙底,但裁判官並不同意,指Z當日身穿散開的短裙,身體向前傾執拾桌上文件,被告站立的位置絕對可偷拍到她裙底,事實上被告當日亦毋須特意走到Z身後教她執拾,故在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此罪成立。

裁判官指,X及Y均在事發後兩個月才報警,表面上不合理,但接納二人解釋,即X擔心上司包庇屬首席記者的被告,不會將他解僱,若舉報失敗二人仍要在工作上接觸;Y則視被告為可信任的前輩,故一直掙扎應否報警,裁判官認為二人的解釋均屬合情合理。

至於案中未有找到任何照片,裁判官亦認為不出奇,因其中兩名事主在案發兩月後才報警,警方亦非在報警後即時檢取被告的手機,被告有足夠時間刪除涉案影像,加上從無證據證明警方所檢取的手機是被告案發時所用的同一部,但裁判官強調,即使沒有起回任何涉案影像,亦不會影響本案裁決。

案件編號:ESCC 210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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