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滅蟲男工藉工作之便,擅自複製商場女保安員更衣室的鎖匙,並在晚間穿上胸圍和女裝內褲,攜帶七對絲襪,涉嫌潛入更衣室自瀆。涉案卅一歲被告李偉鴻早前承認遊蕩和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兩罪,案件原定昨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惟辯方指控方案情未能符合控罪元素,申請推翻被告的認罪。裁判官聽取控辯陳詞後,押後至今日決定是否批准申請,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昨日身穿一般男裝便服應訊的被告,控罪指他於今年三月十七日在紅磡黃埔花園聚寶坊的女保安更衣室內遊蕩,以及管有更衣室的複製鎖匙。
辯方指,遊蕩罪的其中一個元素,是案發地點要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惟案中更衣室只有女性職員可以使用,不算共用部分。另一方面,被告雖承認複製更衣室鎖匙,但其目的只是自瀆而非入內盜竊,故案情亦未能支持「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
控方回應指,更衣室內設有儲物櫃,供使用者擺放財物,而「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並非針對被告在案發時是否有盜竊,而是針對他未獲授權下擁有複製匙,因他將來有機會使用複製匙干犯爆竊等罪行。
案件編號:KCCC 217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