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入境事務處工作逾廿年的入境事務助理員,被指三年前向處方申請預支薪金時,隱瞞自己身纏約卅九萬元債務,而成功申領得逾三萬二千元的預支薪金作為搬屋費。他事後被控一項欺詐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於東區法院裁決時指,被告辯稱不知相關的「欠款」是「債項」,故未有作出申報,裁判官指此說法「不合邏輯」,並直指被告是明知需要申報卻刻意隱瞞債務,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涉案四十六歲被告譚志偉,被控於一四年七月廿八日,在其預支薪金申請書上訛稱沒有欠債,並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成功申領預支薪金。控方指被告在申請時隱瞞債務,包括他向姑姐借貸七萬元、信用卡欠款六萬多元、以及他因與前妻的離婚官司而欠法援署約二十六萬元的律師費。
被告早前在庭上自辯時稱,剛加入入境處工作時,有人聲稱向親人的借款,是不用申報。惟裁判官質疑,被告不可能「天真地」不去核實這個聽了廿多年的說法,而且被告向親友借錢,是有簽下借據。此外,被告又稱不知卡數是債項,以為親身到銀行借貸才是債項。裁判官直指「欠債」一詞淺白,被告的說法難以令法庭信服,故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和長俸。同時,他已清還涉案的預支薪金,政府沒有損失。惟裁判官指,涉款金額雖不大,卻影響預支薪金的制度。法庭現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他收押至本月廿二日始作判刑。
案件編號:ESCC 132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