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早列納粹為禁忌 港亦須依法「消獨」

【本報訊】近年港獨思潮崛起,多間大專院校於本月初接連出現港獨宣傳品,而且有蔓延的迹象。內地官媒指出,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亦是港人引以為榮的一大特色,故「以彼之道,還之彼身」。文章亦指出,香港社會當下有需要釐清港獨和言論自由的關係,又列舉德國不能宣揚納粹,美國不能宣揚種族主義為例子,重申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違憲違法的禁忌,從來不存在絕對、不用負責任的言論,因此香港通過法律將港獨列為禁忌,與德國將納粹列為禁忌有着同樣的合理性。

官媒:黃之鋒等明知港獨違法

內地官媒發表題為《港獨入刑,這個規矩必須立起來》的署名文章,指出絕大多數人都心知肚明港獨是違法,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違法佔領行動學生領袖,較早時曾前赴台灣與台獨分子交流,當時辯稱自己並不主張港獨,這顯然是因為他也意識到,公開主張港獨有法律風險。文章又反問,如果實施港獨是違法,而宣揚、鼓吹、煽動港獨不是實施動作的一部分,莫非用言論自由這塊遮羞布一擋,違法就能變成合法。

違者可以《公安條例》檢控判囚

文章續指,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要求特區政府自行立法制止分裂國家、製造叛亂的行為,而即使廿三條仍未轉化為本地法律,但並不意味對港獨言行束手無策,舉例指可以《公安條例》第三條處理,即可以對展示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物品的人士,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文章續指,港獨言論早已不是單純的學術探討,是「有着實際的組織、政綱、人員去操作落實」,重申港獨損害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也損害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不管港獨分子的主觀意圖能不能得逞,都不應姑息養奸,只要他們實施違反法律的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就應該採取法律手段予以懲戒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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