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院判案為社會帶來震撼性效果,毋庸置疑。終審法院拒絕游蕙禎及梁頌恆上訴,對泛民政黨在立法會的議席帶來衝擊,前景極不明朗及被動;而上訴庭先後對十三名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示威者及三名佔領行動學生領袖改判監禁,在社運界中觸發強烈反彈,更吸引不少市民上街,人數創近年新高。
社運人士不滿上訴庭改判抗爭者入獄,視之為迫害「政治犯」,更有特區已逐步走向「威權體制」的說法,可見法院判案之影響力巨大,用司法主導來形容應該恰如其分。
公共管治的理論認為,行政、立法及司法各自分享一定的公權力。在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主導公共領域,而立法機關則扮演制衡前者的角色。在民粹盛行的年代,選票效應會導致立法主導的局面,像本港議會近年愈演愈烈的拉布風氣即為上佳明證。不能低估的是,司法機關(即法院)近年在西方發達國家的運作亦趨向進取,發揮制衡行政機關的作用明顯。在本港,自回歸以來,市民運用司法覆核,針對政府濫權或政策過程不按合理程序辦事,要求法院作出裁決,令法院的角色非常突出,因而有所謂司法主導之說法。
法院之裁決具強制性,是政府、立法會以至社會個人或組織都必須尊重及接受的結果。上訴庭對社運示威人士在社會服務令之外加刑判囚,獲得法律界的認同,卻得失社運界,引起社會各界議論紛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