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國歌法刻不容緩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國歌法》草案,這是全國性法律,涉及國家主權、國家象徵等,將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透過本地立法實施。對於逢中必反的反對派來說,自然是如芒在背,但又找不到反對的理由,畢竟許多國家包括美國都有《國歌法》,這正是反對派所說的「國際標準」,根本無從反對。於是乎,他們只好吹毛求疵,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問題,有人擔心言論自由受影響,有人害怕普通話發音不準而犯法,有人質疑播國歌時看手機是否違法,等等等等。

這是反對派的條件反射,不足為奇,他們不反對反而顯得不正常。然而,反對歸反對,他們動不動就拿言論自由來說事,未免太無聊、太可笑。任何自由都有個限度,不能為所欲為,想說甚麼就說甚麼,想做甚麼就做甚麼,更不能將言論自由凌駕於國家主權和尊嚴之上。

《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當然不只是針對香港,但香港近年發生的種種亂象,相信是促使人大常委會加快立法的其中一個原因。特別是足球比賽中一再發生球迷噓國歌鬧劇,以至於驚動國際足協,不僅令香港臭名遠揚,更令中央忍無可忍,正如反對派政客在立法會表演宣誓騷而引發人大主動釋法一樣,所有惡果都是香港人自己造成,又怪得了誰?

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在本土化以及港獨思潮氾濫成災的今天,《國歌法》不僅有實際的需要,而且刻不容緩,反對派如喪考妣也好,氣急敗壞也罷,都改變不了任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