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制度的基石是法治,不是民主選舉或一些人口中所說的正義、公義。
民主選舉只代表公民有選擇,但不保證選擇不會大錯特錯。一是選擇者缺乏知識、智慧,民主選舉的理性投票只是假設,不是現實。另一是金權政治。正因訊息不對稱,投票者不用知識與智慧,金權便可直接買票或間接用媒體、宣傳等手法來引導,以至控制投票,而正義、公義則變成主觀願望,各說各話。這個世界沒有抽象的普世價值,任何正義、公義、價值也不可能普惠天下,這些理念背後都有利益的因素,差別是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少數人的利益,也不是誰說公義便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需要具體與仔細的檢驗。
法治有普及和具體的特質,人人在法律面前大致平等。法治具體化的法律,包括立法與程序,都是公開透明,雖然未必是最公道,但能同時保護大多數人與少數人的利益,維持着一定公正、平等。
法治是社會積累而成的共識,涉及許多代人,因而確立了傳承和穩定。法治中的法律可變,卻同時有着制度的反覆設限,防止過度反映一時一地一群人的主張與價值。法治是滯後的,因代表着歷代人的努力,為了社會文化文明的延續。
法治不是完美,因為現實世界的人和物不是完美。在不完美中謊稱追求完美是欺騙,更可能是邪惡。因子弟被判入獄而否定法治,這樣的父母若不是無知,便是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