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立會抗議案 終院押後判

【本報訊】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於二○一四年五月七日在立法會公眾席旁聽期間,穿上印有「保衛將軍澳」字樣的T恤,以及把一幅印有「納粹」標誌的標語交給一名助理,又於同月十三日在公眾席高聲抗議,令立法會會議中斷。她事後被裁定兩項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罪成,罰款二千元。她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日聆訊,她指有關的行政指令不清晰和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表達自由,因此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終院撤銷其兩項定罪。終院昨聽畢雙方陳詞,押後以書面判決。

律政司陳詞 遭官駁斥

律政司陳詞時指,市民是經許可才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因此市民在立法會大樓內沒有表達的自由。律政司退而求其次的立場是,即使市民在立法會大樓有表達的自由,但禁止市民展示標語是維持公眾秩序所必不可少的。

不過,終院對律政司的說法亦感到驚訝,指如律政司所言成立,則只要政府行使其業主權利,有限制地開放政府物業給市民,市民在該些政府物業範圍便會失去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例如表達自由和不得無理予以逮捕等權利。

方國珊在聆訊結束後稱會尊重判決。她認為涉案行政指令不清晰和被濫用,市民平和表達意見也犯法,容許市民穿着印有「我愛香港」標語的T恤,但不准市民穿上印有「保衛將軍澳」標語的T恤,她希望法院捍衞表達自由的核心價值。

案件編號:FAMC 29/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