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梁宣誓風波的終局判決受政界及法律界關注。終審法院的判案具有權威性,作為普通法下的案例供各級法院參考,影響深遠,後續泛民四位立法會議員被法院DQ,其上訴前景如何,終院法官的判詞極具啟示。
終院判詞明確指出,法院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辯論,唯一考慮的是案件的法律議題是否具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以及是否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游梁案的辯方大律師挑戰法院的理據涉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運作;《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解釋;還有人大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作的解釋的有效性及追溯力等三大領域,明顯觸及不少憲制性議題,分量不輕。
終院的回應強而有力。首先,本案涉及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制要求,法院有責任作出裁決,這並非酌情權的問題;再者,游梁明顯拒絕或蓄意遺漏作出誓言,下級法院根據事實裁斷,無可爭辯;而《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均列明宣誓須符合客觀莊嚴的標準。終院最後得出的結論是,人大釋法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終院毋須重新審視此原則,游梁喪失議席是兩人拒絕或忽略宣誓的自動後果。終院強調對本案的事實裁斷不受挑戰,即使不考慮釋法內容,本案的結果都會一樣。
四位DQ議員欲上訴,勝訴機會極微,除非各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宣誓行為屬無心之失或讀錯,向終院展示「有合理可爭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