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出前一丁」即食麵日本生產商在港的附屬公司日清食品,於去年底突然終止與其香港及越南分銷商近五十年的合作關係,分銷商認為雖然雙方無書面協議,但終止雙方合作仍應給予三年通知期,故入稟高院,向日清食品索取三年的純利連融資利息及倉租等賠償,合共逾四千四百萬元。
原告榮興(1956)有限公司,被告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於一九六八年開始成為「出前一丁」在香港及越南的唯一分銷商,當時原告認為「出前一丁」難以在香港競爭,故先發展越南巿場並取得佳績。到翌年越戰期間,原告將「出前一丁」帶回香港巿場,銷量節節上升,日本生產商更於八五年底在大埔設廠,交由被告負責營運,自始原告便改為直接與被告公司合作。在過去五年,原告銷售「出前一丁」每年的營業額平均為二億六千九百萬元,帶來每年純利近一千一百四十萬元。
入稟狀續指,原告因以往跟日本生產商採取日本傳統模式合作,即建基於彼此的友誼、信任、及忠誠,故此雙方沒有訂立書面的分銷協議。惟按照多年慣例,原告會到被告的大埔廠房取貨,並於七日內向被告公司付款,原告會將貨品存倉,之後分發予各大超巿、零售商及食肆。去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的主席安藤清隆及董事總經理小野博史,突然通知原告會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終止雙方合作關係。
案件編號:HCA 198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