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破產 四年內禁參加選舉

【本報訊】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司法覆核案終極上訴失敗,兩人不僅要向立法會「回水」,償還合共一百八十六萬元的議員薪津,更需為龐大訴訟費找數,梁頌恆昨日預料訟費高達一千二百萬元。現時兩人合共欠債至少一千四百萬元,若無力償還須申請破產。在破產令生效的四年內,兩人將不能參加公共選舉,亦不可乘的士及自費離港旅遊,而破產紀錄亦不會取消。

游蕙禎、梁頌恆去年被褫奪議員資格後,立法會已要求兩人償還已申領的議員薪津,包括每人每月約九萬五千元的議員薪酬及八十三萬元辦事處營運開支津貼,兩人合共需「回水」一百八十六萬元。因應游、梁今次「終極敗訴」,故需支付過去司法覆核案龐大的訟費。兩人昨日表示,預料要付一千二百萬元訟費。有人估計,單是昨日的堂費亦需約一百萬元。梁頌恆已表明,他們無可能承擔,故可能要破產。

破產紀錄永不消失

根據《破產條例》,如游、梁屬首次破產,破產令生效期限為四年。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兩人須交出包括物業、車輛等資產,以及金器、首飾等貴重物品作變賣抵債;如在四年期限內有工作,兩人的薪金在扣減必要開支後須全數用作抵債。不過,如破產期間未能完全抵償債務,破產令完結後債權人就不能再追債。

至於破產後生活亦有限制,不能過奢侈生活,例如不允許自費乘搭的士、買名牌服飾等,亦不能買居屋、私樓和基金,即使是供款中的人壽儲蓄保險等亦須停供,同時不准自費離港旅行,如必須離港亦要把行程、住處及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而破產紀錄亦不會取消,可謂是人生一個大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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