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面前姦13歲女獸父囚10年半

中年父親在三年前趁一對子女就寢時,竟然在十二歲兒子面前強姦十三歲女兒,自此女兒便多番遭父親性侵,她一直啞忍,直至去年底她因一次在公園內與同學訴苦談及遭性侵時,被路過女途人聽到,不齒其父所為,替她報警求助,她才逃出獸父魔掌。被捕的卅九歲男被告早前於高院承認兩項強姦、一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共四罪,昨被法官重判他入獄十年半。

高院暫委法官陳仲衡並在庭上嚴斥被告與其妻的所作所為。法官直指案情非常嚴重,被告性侵犯女兒,是嚴重違反誠信,並反問指為何一名父親竟可以在兒子旁邊性侵親女,認為被告的行為令人難以理解。法官又狠批被告妻子,她為丈夫所撰的求情信中只關心家庭經濟問題,多於女兒福祉。

庭上透露,被告一家在十年前先後從內地移居香港,案發時被告任職地盤工人,他承認在一四至一六年間,四度性侵現年十六歲的女兒X。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為人內向像小朋友,不懂處理親密關係及婚姻問題,且因未能滿足及控制欲望下,透過性侵親女來滿足性慾。專家指被告雖然不是孌童癖,但需學習如何處理親密關係,亦需為其自殘行為接受心理輔導。

事主有創傷後遺症

法官亦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她有創傷後遺症,她雖然已盡力抑壓情緒,但對於情緒處理仍存有問題。因本案對她的自尊、情緒管理及人際關係均有負面影響,她事後需接受心理治療,特別是她曾把性侵一事告知母親,但母親不信,令X大受打擊;而且事發時,X不足十六歲,亦加重了案中的嚴重性。

法官又指,看過X母替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後,指X母在信中對X所受傷害完全隻字不提,僅指摘被告羞恥,並抱怨身為家庭經濟支柱的被告因涉及官司而收押,令她要肩負家中的擔子,官認為X母關心經濟事宜多於女兒福祉。

父被指悔意流於表面

雖然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就兩項強姦罪,向心理專家否認曾把陽具插入X私處,聲稱只屬溝通上誤會,澄清被告有插入少許但未有「完全插入」。但法官不接納辯方此項解釋,並認為這只會反映被告的悔意流於表面。辯方又指被告重犯機會低、過往無案底,亦無使用暴力等理由要求減刑,但統統不為法庭接納,只會就被告的認罪給予減刑,最終四罪共囚十年半。

案件編號:HCCC 16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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