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案中兩被告替人進行墮胎的「手術室」,是位於藍田廣田邨的一個公屋單位內,由兩個三桶矮身文件櫃上放一塊六乘三呎木板組成的「手術床」就放在大廳,旁邊上兩幅窗簾作遮擋。當次被告李淑芬準備替女警進行墮胎手術的同時,其十歲孫兒正在房間內玩電腦。
警方搜屋後發現手術用針筒及工具等,有的放在廁所旁的一張梳妝枱上,有的用花布包着放在櫃桶內,李在手術時會用上麻醉藥「利多卡因」,單位內亦搜出用以作全身麻醉的危險藥物「氯胺酮」及抗生素等藥丸。此外,在廚房找到的壓力煲,李則表示是作消毒手術器具之用。
至於用來吸胎的儀器,李解釋會利用拾回來放在「手術床」下的那個玻璃瓶盛載酒精燃燒製造負壓,再用宮頸鉗「鉗住個病人個宮頸嗰度先」,再「好似吸塵機咁吸」。此外,還有普通膠喉及拾回來的木塞,但李表示沒有用過。李又強調只會將高溫消毒過的器具放入病人體內。
威爾斯親王醫院內科及藥物治療科顧問王紹明向法庭提供專業意見,認為案中被告用到麻醉藥,有可能誘發心血管、呼吸或中央神經系統的反應,但單位內缺乏急救及復甦的設備及藥物,亦沒有儀器監察身體狀況,就連氧氣也都欠奉;而那張「手術床」更簡陋至無法施行心肺復甦等急救方法。
王醫生更指出,一旦病人在接受「利多卡因」後出現不良反應,有可能因沒有即時救治而缺氧致腦部受損,故在該單位進行麻醉屬重大的醫療疏忽;而且單位內的衞生狀況成疑,不適合作侵入性手術,有可能引起重大的感染風險,甚至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