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宣誓未能符合法定要求而被法院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連同在其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參選名單中排第二的候選人李東昇,一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院給予他們寬免,以糾正選舉收支申報書的錯誤,並在法院頒令的七天之內向選舉事務處呈交正確的申報書。
兩名申請人引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四十條提出申請,根據有關法例,如果申請人需法院給予寬免,可提出不同理由,如申請人患病或不在香港;申請人的代理人或僱員去世、患病、不在香港或行為不當;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的僱員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其他任何理由。若法院信納有關理由,便可給予申請人寬免,否則申請人便有可能要負上刑責。即使原訟庭批准申請,仍可施加一些條件,若申請人未有遵從原訟庭定下的條件,最高可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案件編號:HCMP 178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