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綁架6歲童自首男囚7年

三十七歲男子十六年前糾黨綁架一名六歲男童,期間陪肉參打遊戲機消遣和收贖金,他與同黨在收到九十五萬元贖金後放人,但警方迅速破案,他們未及花費分毫便要逃亡,他放棄贓款潛逃內地,及後在內地因販毒入獄十一年,期間靜思己過,在內地放監後半年返港自首把事件和盤托出。事主已經拒絕再出庭作供,而他的坦白招認也成為控方指證他的唯一證據。他昨於高院承認綁架罪,法庭指他自首只能抵銷他畏罪潛逃多年的罪責,但鑑於律政司因他全盤招認才能提控,判他監禁七年。

照顧肉參 負責收贖金

被告蘇浩彥,於○一年犯案時只有二十一歲,他於去年十月回港時被捕。他承認於○一年六月廿九日至七月五日期間,綁架一名男童以取得贖金。案情指,○一年六月廿九日中午,讀幼稚園的男童由母親接放學,上車時遭兩男人挾持,男童被擄走,綁匪向男童父親勒索五百萬元,後議價至九十五萬元。被告期間負責在收藏肉參的村屋內,照顧男童起居,並為安撫男童陪他打機消遣。被告亦負責往收贖金。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跟同黨在踢波時認識,被告受同黨指使參與綁架。被告與兩名同黨當年瓜分贖金後,即遇上警方調查,被告惟有放棄贓款,在同黨安排下乘快艇潛回內地。其中一名同黨鄭泰利不及逃走落網,鄭於二○○二年已認罪,被判監禁七年。

重過新生 擬繼承父業

辯方透露,被告逃到內地後,因為販毒於○五年被判監,他在去年放監後,跟家人生活了半年,之後返港自首。辯方強調,在綁架過程中並無使用暴力,男童亦絲毫無損,被告真心悔疚,決心重過新生,打算刑滿後繼承父親的製衣廠,讓父親退休享天年。

法官認為男童雖無身體損傷,但事件對他及其父母已造成嚴重心理傷害,他們拒絕再出庭作證,以免勾起不愉快的記憶,便可見一斑。

法官指綁架是無恥的罪行,綁匪為一己私欲完全無視肉參的感受,故以監禁十二年為判刑起點亦不為過,被告自首及坦白招認可獲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監禁七年。

案件編號:HCCC 1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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