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十三名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而獲原審法官輕判社會服務令的示威者,被上訴庭改為判囚八至十三個月,這是他們應得的懲罰,沒有甚麼好抱怨的,要怪只能怪自己太天真、太鹵莽,被反對派利用充當政治炮灰而不知反省,結果既觸犯了法律,更毀了自己前途。
原審法官的裁決確實很不可思議,一方面判十三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另一方面認為他們「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這與反對派鼓吹的「違法達義」謬論根本沒有甚麽分別。可以見到,十三名被告當日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既撬毀大門,還擊傷保安員,套用當局的說法「已將近暴動的臨界點」,不管從哪個角度看,這種暴力行為都不像是為他人的事「發聲」,更看不出到底有何「崇高」之處。
今次律政司堅持上訴,總算能夠撥亂反正,重拾法律尊嚴,惟相對於長毛收取政治黑金獲法庭放生,而律政司竟放棄上訴,兩者對比是何其鮮明,又是何其諷刺。人們有理由懷疑,如果這十三名被告不是無名小卒,而是反對派頭面人物,律政司還會堅持上訴嗎?
這種懷疑並非無的放矢,近年香港社會暴力抬頭,亂象紛呈,但被判刑的大多是名不見經傳的年輕人,躲在背後煽風點火的反對派頭面人物至今沒有一個受到法律制裁,這不是咄咄怪事嗎?事實一再證明,香港法律具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反對派比其他人平等,而反對派頭面人物又比無名小卒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