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多番提出「莫須有」檢控

【本報訊】港府衝着東方而來的莫名指控,不計其數,幾近是「咬住唔放」,除了來自淫審處的不公平審判,衞生署一次又一次的針對式、選擇性檢控,同一則廣告在多份報紙刊登,但最後只有東方旗下的刊物被判違例罰款。

官指控方不能履行舉證責任

《東方日報》於二○○六年三月發布一則「理大精研養心」的廣告,當中提及治療及預防心臟問題的療法,其後接獲傳票,指涉嫌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觀塘法院於二○○七年二月裁定罪名不成立,主審法官在庭上指,控方根本不能履行舉證責任,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之下,證明針對《東方日報》的控罪中所指的違例事項。

二○○五年八月,《太陽報》刊登一則宣傳「眼科靈眼藥水」的廣告,被指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而被檢控,經聆訊後《太陽報》被判無罪;同年五月十四日,《東方日報》刊登一則「華仕健康寶®鱷胎素」的廣告,被指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而遭檢控,經東方去信要求撤銷傳票後,警方及裁判法院才先後撤銷傳票。兩案均沒有足夠理據提控,最終東方雖獲判無罪及獲撤銷傳票,但事件損耗東方不少人力物力,為東方帶來「莫須有」的滋擾。

二○○三年五月,一則曾在《成報》、《東touch》及《快週刊》和《太陽報》刊登的「御金銀板藍根」廣告,被指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但衞生署只檢控《太陽報》,罰款六千元。同年六月,衞生署指《太陽報》於同月刊登的一則「48小時轟天炮」廣告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罰款七千元,惟該廣告亦曾在多份報章刊登,但最終僅《太陽報》被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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