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等部門一條龍甩轆

【本報訊】上訴庭昨裁定司機酒後駕駛時其汽車第三者保險仍然有效,但綜合各方消息,導致酒駕司機疑被錯告的局面,緣於律政司及相關部門甩漏所致。原來早於八年前,有立法會議員已提出詢問,當時政府已表明,駕駛者一旦被裁定須對交通意外中第三者的傷亡負上法律責任,不論他有否違反酒駕的除外責任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就第三者的傷亡作賠償;然而,當局之後疑未有跟進,以致保險業界繼續在保單上保留「除外責任條款」,檢控機關則繼續依賴條款控告酒駕人士。當年提問的議員批評港府在此事上「冇做好工夫」,學者則批評事件反映各部門的官僚文化,各自為政、溝通草率,認同可能因而出現「冤案」。

有保險業人士透露,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於二○○九年已向立法會指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0條及12條,司機或車主若被法庭裁定須負上法律責任,無論受保人有否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仍須就第三者傷亡償付有關申索,業界其實早已明白醉駕導致的索償有得賠,至於在「除外責任條款」仍加入投保人若在呼吸、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過法律上限,保險公司不會負責等類似字眼,只是加強保險公司保障。

「相信無業界以為唔使賠」

他補充:「相信冇一個業界以為醉駕造成嘅人身傷亡唔使賠咗先,個條款係保障公司向車主追番錢時多個理據,無考慮個條款同法庭告唔告得入醉駕者嘅關係。」又指以往多年,保險公司在「除外責任條款」使用的字眼亦曾經作出更改,保險公司會有法律團隊草擬保單條款,各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考慮的是公平及合理性:「都係想醉駕者自己負番個責任」。

翻查資料,當年向財庫局提問的是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她昨日稱,當時社會正討論提升打擊醉駕罰則,當局的回覆其實代表了港府態度,昨日的裁決反映律政司及警方提出檢控的理據似與當年政府的立場有別,她認為相關政策局及保險監管機構,當年既有此回應,理應檢視法律及規例是否貼合立場,「(政策局)當時冇在法例或規則上提修定係冇做好工夫」,而警方和律政司只是按法例行事。

學者:官僚文化可致冤案

城市大學專業持續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形容事件「幾震撼」,充分證明港府各政策局及部門溝通草率,在在反映港府根深柢固、互相推讓的官僚文化。他認同此文化可能導致冤案,又指若酒駕就無第三保其實不符公眾利益,港府負有重要的監管責任並跟進,且必須要與保險業界商討,以保障一般市民,港府應「認真檢討一下」。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亦認為,事件看出不同部門的說法及檢控方面的看法有所不同,相關政策局無進一步積極跟進,解釋條例上可能存在的灰色之處,反映部門之間溝通不緊密,有不同見解時又不積極跟進,可見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僚主義通病,乃屬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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