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導遊囚18個月

【本報訊】在旅行社工作的中年男導遊和女同事相戀,共賦同居,期間導遊更為她向銀行借款卅萬元,並將錢給予女方使用。惟兩人情海翻波,男導遊在分手後向前女友「追債」不果,遂在一五年三月透過電話短訊,把前女友的裸照傳送給她,並致電她威嚇指,若她不還錢,會公開她的裸照,女方報警處理。男導遊早前在沙田法院受審後,昨被裁定一項勒索罪成,即時判囚十八個月。

求情指恐嚇未付諸實行

涉案五十四歲被告毛華振昨透過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擔任導遊約卅年,現時月入五萬多元,又指被告在案中沒有把恐嚇付諸實行。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女事主的證供,認為她收到自己的裸照後確有受驚,遂裁定被告勒索罪成。而裁判官在判刑時稱,接納被告當時主觀地認為涉款是屬於自己,在人財兩失下始犯案,但因事件涉及威脅女事主,認為判囚合適。

案件編號:STCC 12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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