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山上:袋錢是個技術活

社民連「長毛」梁國雄涉收受壹傳媒老闆黎智英二十五萬元,法庭審理一番,證據明確,連法官都認為長毛行為有可疑,但裁決竟是脫罪。更離譜的是,放生一條龍,律政司亦決定不提上訴。這個先例,對香港政壇的黑金政治、錢權交易有極壞影響,本地政治食客以後亦有先例可援,只要抱着大水喉得法,錢途我自逍遙!

律政司日前解釋不提上訴,指「關鍵問題是有關款項是給予身為立法會議員的被告人本人的款項,還是他代社民連所收的捐款,這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這個自以為充滿法律玄機之說實在很可笑,法律不是為了裁奪人間行為與事實逾規與否而存在的嗎?事實構成的過程違法與否,便是法律問題。

試想想,某自僱人士代公司收了一筆錢,但他私袋了,其後不聲不響,東窗事發時,有人向警方解釋他是代公司收的帳,你估警方會否不展開檢控?律政司還能用上述一番言論扮高深嗎?

另一個法庭案例更警世,一三年六月,一名隧道公司收費員被指偷竊公司一元,罪名成立,被告不但丟了十九年的工作,還被判守行為兩年,付堂費一千元。這名打工仔私袋的金額只有一元,但其懲處卻嚴厲得多,果然「袋小錢死梗,袋大錢甩身」。

有人說,袋錢其實是個技術活,古有「竊鈎者誅,竊國者侯」,今天有「袋大錢甩身」便不奇怪了。只是,正義女神既然蒙着眼睛、手持天平,為甚麼會對袋錢多寡、技術高低的被告有天淵之別的懲處呢?

香港政黨是以公司法形式運作,政治捐款本就缺乏透明度,一不小心,香港政治很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的潛規則,長毛這宗「我袋等於我黨袋」、立法會申報是浮雲的判案,對本地政治文化的衝擊實在不小,政治搵食恐會更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