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司法機構以「疑點利益歸被告」將收受黑金的長毛梁國雄放生,引起全城討伐,不料更令人憤怒的事情還在後頭,律政司放棄上訴,藉口竟然是「裁決根據事實,不涉法律問題」。
甚麼是事實?事實就是漢奸黎給了錢,長毛收了錢;事實就是長毛收錢後秘而不宣兼講大話;事實就是長毛收錢後在立法會幫漢奸黎說事,利益衝突跳進黃河洗不清。如果這還不是法律問題,甚麼才是法律問題?提及長毛案,人們難免會將之與無綫前高層陳志雲「秘撈案」相提並論。陳志雲案屬於公司人事矛盾,不涉公眾利益,但律政司死咬不放,上訴復上訴;反觀長毛案發時是「尊貴的」立法會議員,非一般私人公司管理層可比,關乎公眾利益,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律政司竟然輕輕放過,真是豈有此理。
因為賣紙皮得一元錢而被起訴的「執紙皮婆婆」,也會有同人不同命之感。律政司對「一元錢」案咬住不放,對案值共達四千萬元的黑金案卻無動於衷,放生「袋住先」的李卓人後,又放生「袋住先」兼「講大話」的長毛,根本是大題小做,小題大做,雙重標準。佔中落幕近三年,黎智英等佔中搞手仍然逍遙法外,如果說不涉及包庇,小學生都不相信。
對無權無勢的小市民如狼似虎,對有外部勢力撐腰的反中亂港分子馴服如羊,律政司可謂「愛憎分明」。說到底,反中亂港集團之所以肆無忌憚,關鍵在於有司法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