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商品例中藥店東判社服 日式食肆罰款

【本報訊】一名中藥店東主及一間日式食肆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昨分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其中位於尖沙咀的中藥店東主,因供應的冬蟲夏草並沒有相關成分,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事主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元;至於位於旺角的日式食肆則因作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於顧客結帳時才告知要收取服務費,被判罰款四千元。

藥店售假冬蟲草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尖沙咀科學館道的中藥店,向一名顧客出售懷疑假冬蟲夏草,經政府化驗所檢測後,證實該包出售給顧客的藥材並無冬蟲夏草成分,與商品說明不符。

至於位於旺角通菜街的日式食肆的個案,海關人員亦是收到舉報,指該食肆未有讓食客事先知悉收取服務費後,到該食肆進行試購行動,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食肆於顧客結帳時,才告知顧客該項收費。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即屬違法。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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