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院審結一宗醫療事故索償案,案中被告為一名西醫,因誤將患有甲狀腺亢進症的病人當成截然相反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來醫,結果病人被處方比正常超出一百倍劑量的藥物,導致半年後死亡,法庭判被告需向死者家屬賠償百多萬元。庸醫害人,可見一斑。
案中死者的病並非奇難雜症,專家報告亦指出,只要醫生當時沒有誤診,病人絕對可以康復;退一步說,即使誤診,但只要發現及時,仍能挽回性命。很明顯,庸醫誤診之餘,還一直沒發現或不承認自己誤診。如今白頭人送黑頭人,還要由死者父親千辛萬苦入稟追討,區區百多萬元根本難以彌補家屬傷痛之萬一,本港醫療制度對保障病人權益是否足夠,不言自明。事實上,醫醫相護的傳統在醫界一直根深柢固,醫委會成員幾乎全部由醫生組成,自己人管自己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也就不足為奇。今次事件中的醫生已經退休,不難想像不會受到醫委會任何制裁。
香港人向來待醫生不薄,既付出優渥的薪金,又給予崇高的社會地位,然而,醫生又是否克盡己責呢?人們看見的是,一方面是醫療事故愈來愈多,另一方面是犯錯的醫生或醫院毫髮無損,然後又繼續犯錯,病人和家屬則有冤無路訴。事實證明,醫委會條例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