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機酒後駕駛及藥駕遇上意外,保險公司會引用保險單的「除外責任」條款,拒絕負擔第三者保險賠償,但這個做法受到法律挑戰。一名曾承認酒後駕駛及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兩罪的司機,去年提出上訴,質疑相關的保險單條款違法,聲稱自己事發時雖酒後駕駛,但其第三者保險仍然有效,沒有干犯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的罪。上訴庭昨一併審理另一宗類似的上訴個案。
兩名上訴人分別是羅永輝及Gilbert Henry Collins ,均要求上訴庭撤銷他們的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之定罪,羅同時就該項定罪的刑罰(罰款五千元及停牌六個月)上訴。羅去年在原訟庭上訴時,當時審理案件的法官陳慶偉曾指案件影響深遠。上訴庭昨在聆訊結束前再稱,雖然雙方今次爭議的法律觀點範圍狹窄,但對香港每一名駕駛者都很重要,因此要時間考慮清楚才頒下書面判決。
上訴一方指,《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十二條對保險單旳條款有限制,不可以因駕駛者的身體或精神狀況而拒絕賠償第三保;然而,喝酒和服藥都影響到駕駛者的身體狀況,因此即使駕駛者是酒後駕駛或藥駕,其第三者保險保單仍然有效,政府不能控告酒後駕駛者或藥駕人士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罪名。上訴一方又強調,由於《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旨在保障第三者,若果不以上述的方式解釋該條例,將會有令受傷的第三者得不到民事賠償的風險,這樣會違反立法原意。
政府一方反駁指,保險單雖有提及酒駕等情況,但並非針對駕駛者的身體狀況,而是針對其違法行為,因此《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十二條的限制並不適用,駕駛者酒後駕駛,根據保險單條款,其第三者保險則失效。
案件編號:HCMA 476/2016&HCMA 2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