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校小學男生在一三年參加足球活動時遭踢傷右眼,其母指稱活動是由流浪足球會主辦,入稟向流浪和兩名教練索償十二萬元,案件昨於區院續審。被告之一的流浪,由其總監李輝立作供時直指,事件是無知家長未有按正常程序處理事件,又未有查問案發的工廈場地有否購保險,若有保險,原告已可取得賠償。李又指原告一方編作故事,「拖好多人落水」,本案亦令流浪失去贊助,望法庭還流浪一個清白。
原告是母親萬月玲代表現年十二歲兒子李東諺(下稱男童)入稟,被告依次是兩名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原告律師盤問羅國豪時指,事發時,羅不應讓男童(案發時八歲)在未有守龍門訓練和沒戴頭盔下踢波;羅強調案發時的足球活動只是私人聯誼活動,與球會流浪無關;他當時亦非教練,只是普通家長身份。
羅又指男童是自己兒子的同學,事發時僅由外傭陪同到場,為免令男童「掃興」,羅不會趕男童離開。
羅續指出,對男童受傷感到難過,而羅的兒子更自責,因邀請同學到場踢波,反而連累父親捲入官非;其子更在事發至今數年,多次講「爹哋對唔住」,羅反而安慰兒子:「唔關你事」。羅在庭上述及兒子此事時,不禁雙眼通紅,說話哽咽。
原告盤問提出,英超球會阿仙奴的門將施治都有戴頭盔;羅回應指施治是受傷後戴頭盔,形容該頭盔「好似大律師呢個(假髮)咁上下」。代表流浪的李輝立則指,庭上所稱的頭盔應為保護罩,並解釋在正式球賽時,球員要有醫生證明才可戴上。
案件編號:DCPI 176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