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方案公布短短兩日,已先後有四人合共提出三宗司法覆核挑戰,多個民主派政黨、民間團體及學生組織,昨日亦高調宣布將成立「一地兩檢關注組」,聲言用盡一切辦法阻撓方案通過。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指出,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高鐵一地兩檢正式作出決定,一錘定音平息有關法律爭拗,便難以透過本港法院作出挑戰,效果與人大釋法無異。多名法律界及政界人士促請人大常委會盡快作出有關決定,預計今年十二月是最快捷合適的時機。
港府日前宣布以「三步走」程序落實高鐵一地兩檢,當中第二步是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兩地政府達成的《合作安排》,以及授權內地人員在高鐵西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區執法等,期間毋須進行人大釋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人大常委會在諮詢基本法委員會後,有權就《基本法》內有關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特區關係的條文作出解釋。香港回歸後共進行過五次釋法,分別關於居港權問題、政改程序、補選特首任期、香港法院處理外交事宜的權限,以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要求。幾乎每次釋法後都受司法覆核挑戰,但最終都被駁回,理由是本港法院必須跟隨人大釋法內容判決,根本不容挑戰。
至於人大決定,《基本法》並無特定條文說明,有關決定雖並非對《基本法》的正式解釋,但對特區政府以至整個香港特區都有約束力。
回歸後人大常委會作出過最少三項有關香港事務的決定(見表),三次都與政改有關。
其中在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八三一決定」,規定負責提名特首普選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其人數及組成等均須與現有特首選舉委員會相同,候選人須取得提委會過半數委員支持才能參與一人一票普選。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曾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八三一決定」,但被法院拒絕受理,原因之一正是本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或解釋,反映人大決定與人大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都相近。
不過,之前的三次人大決定,是建基在○四年四月六日作出的第二次人大釋法。該次釋法規定,香港政改程序分為「五步曲」,其中一步就是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能否及如何啟動政改。港府今次尋求人大常委會就高鐵一地兩檢作出決定,估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即「香港特區可享有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而作出,之前並無先例,故未能肯定在人大作出決定後,本港法院會否同樣拒絕受理針對高鐵的司法覆核。
本身是大律師的基委會委員譚惠珠指出,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權設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相信人大決定可將高鐵一地兩檢涉及的灰色地帶一一解決。身兼法律學者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亦認為,只要兩地政府能盡快簽訂有關《合作安排》及獲人大常委會批准確認,便能平息有關法律爭拗,香港就有更多時間處理本地立法工作。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表示,反對陣營搞連串司法覆核並不出奇,港府應該盡快尋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就高鐵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一錘定音,不要拖延,「停咗喺度就論盡」。
各界估計待立法會十月復會就一地兩檢安排作出討論後,尋求人大常委會在十二月舉行的例會通過便最快捷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