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最近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巡視工作五大目標,一是巡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否「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二是巡視「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是巡視「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四是巡視「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五是「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為了加強巡視力度和全覆蓋,「修改條例」規定從黨中央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專職巡視機構,一屆任內要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修改條例」規定地、市、縣級黨組織要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進行巡察監督,把巡視工作延伸到基層。
為了強化中央權威,「修改條例」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也即各省市地方及中央部委的巡視工作將直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而非受地方和部門黨委、黨組領導,這和中央紀委已直接主管領導省市地方紀委是一個意思。
毫無疑問,經修改後的「巡視條例」,就是要進一步加強「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中央領導人已完全掌控了巡視大權和紀檢大權,所有黨內貪腐幫派團夥已成刀俎魚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