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執業大律師指,在機場住宿會否被定為遊蕩罪,除了視乎其居住時間,是否有為其他機場使用者帶來威脅更為重要。
據悉,該名流浪漢因與父母關係欠佳,遷出居所已多年無聯絡。原任職屋苑管理工作逾十年,於○三年赴日旅行返港後便遭僱主遣散,他只好在機場過流浪生活,他隨身攜帶家當和手提電腦等,起居飲食均在機場度過,並在長椅上睡覺,閒來會到東涌市區用膳。
倘構成威脅 或被控遊蕩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長期居住在公眾地方會否被定為遊蕩罪,主要視乎其居住時間,以及是否有對其他機場使用者帶來威脅,「遊蕩罪唔係行嚟行去就有問題,而係對某啲人構成不軌意圖,例如喺女廁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