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陪審團不解「Acquit」 求救外籍官

【本報訊】本案陪審團由五男二女組成,他們昨早近十時開始退庭商議案中的裁決,惟退庭約一小時後,陪審團即向主審暫委法官司徒冕「求救」,表示不明白法官向他們作出指引時提及「Acquit」一字的意思,並要求法官提供中文翻譯以解釋該字的意思。

意指罪名不成立

法官表示,現時並沒有任何法例列明主審法官要提供「中文解釋」,而身為外籍人士的他亦做不到。惟最終法官亦「畀答案」予陪審團,用英語解釋「Acquit」是指罪名不成立,並順帶一提「Convict」是指罪名成立。

另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指,本案裁決關鍵在於女事主當時是否同意與被告性交,若陪審團認為她是同意,便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若信被告當時誤解女事主,從其行為以為她同意性交,亦應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若認為被告是罔顧女事主意願下與她性交,便應裁定罪成。

法官又指本案涉及酒精,陪審團應有常識明白酒精會影響人的判斷力,但若陪審團認為被告當時是受酒精影響判斷力,而誤會女事主同意性交,但因被告是自願喝酒並非被迫,故仍屬罔顧喝酒後的後果,亦應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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