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內地來港定居的年輕男廚師涉強姦相識僅九日的酒醉女友人案,七人陪審團昨於高院退庭商議約五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一項強姦罪成。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明顯是因過量飲酒造成,並斥責被告利用女事主醉酒「斷片」下,而向她「佔便宜」繼而將她強姦,雖然某程度上被告當時亦受酒精影響,但非犯案藉口。法官表示強姦是嚴重控罪,加上被告案發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是案中的加刑因素,最終將被告判監六年半。
廿四歲被告謝嘉倫,未婚,他被控於前年八月廿九日凌晨強姦廿多歲女事主X,被告聞判後表現冷靜,而原本一直保釋的他,在判刑後即時收押並由囚車押走。庭上透露被告於一四年曾有一次傷人案底,是因工作問題與同事起爭執後襲擊對方,當時被告被判感化十二個月及需賠償二萬元。
辯方求情時先講述被告背景,指他案發時剛晉升為「三廚」,月入二萬一千多元,且不時寄錢予內地家人,案發後已沒有再工作。辯方表示,被告純因醉酒而犯案,並誤以為X同意與他性交。法官反駁,被告明顯是向比他更醉的X「攞着數」,而陪審團的裁決,亦不接納當中存有誤會。辯方續指,被告確無使用安全套,惟他沒有在X的體內射精。辯方又指從X出庭作供時的表現,看到她並無受到嚴重困擾的後遺,而被告亦非隨街強姦酒醉女子,相信他不會對社會構成危險。
另外辯方一度用被告是內地來港新移民來作為求情,指港人或會對新移民有偏見,不過法官隨即表示,是否新移民與判刑沒有任何關係,辯方遂收回此番言論。
法官判刑指,女事主對被告認識不深,之前只見過他一次,而本案情況正如被告於被捕後向警方所指,他知道不應這樣做,但因為太醉而控制不到,並因性衝動與女事主性交。法官表示女事主作供時,並無誇大其詞;因為被告的不認罪,令她需出庭再次面對兩年前的痛苦經歷,而被告無用安全套亦增加了女事主的擔憂,因此需對被告判以阻嚇刑期。
案件編號:HCCC 1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