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防賄例涵蓋特首 新政府無時間表

【本報訊】「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一二年就特首防貪事宜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建議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規管,但上屆政府五年任期結束未有下文,行政署最新回覆指由於現屆政府尚有進行有關研究工作,現階段未有提交防賄條例修訂草案的具體日期。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批評,政府的說法旨在拖延時間,他認為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規管無技術問題,條文亦不複雜,不知政府有甚麼內容仍要研究。

稱仍需進行研究

行政署回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的信件中指,特首於競選政綱中承諾會盡快解決相關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賄條例,將第三條及第八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特首,政府會在完成研究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後,及早啟動立法程序,惟由於政府尚在進行有關研究工作,現階段未有提交防賄條例修訂草案的具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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