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國歌茲事體大 立法何懼之有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國歌法》草案,旨在懲處對國歌進行不當行為的人。若然草案最終成為全國法律,則有機會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再經本地立法規管細節,引入本港。

規範使用 免損尊嚴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是為《義勇軍進行曲》,於一九三五年由田漢填詞並由聶耳作曲,後來成為抗日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歌。及至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並將《義勇軍進行曲》定為「代國歌」;於一九八二年再經全國人大正式定為「國歌」,並於二○○四年錄入國家憲法之內。由此可見,國歌不單單是一首純粹的電影樂曲,寄予着當年群眾對抗日的希望及情緒,而它更代表着國家的尊嚴及具有一定憲制的地位。

特別注意的是,於一九四九年通過的《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實則早已收錄在《基本法》附件三之中,意味着國歌的憲制地位亦已在香港適用多年,是應受到尊重及重視。今次,全國人大進一步制訂相關的《國歌法》草案,是為對國歌的使用作出規範,以免群眾有意或無意地損害歌曲的尊嚴。現時,該草案正在全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包括禁止修改國歌歌詞及曲譜;不得將歌曲用於廣告或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將歌曲定為中小學的音樂教材,需組織學生集體唱頌等。

事實上,國歌茲事體大,存在代表國家的象徵意義,甚至有着整個中華民族的尊嚴精神,對其進行規範立法根本就是理所當然,毋須因此而憂慮懼怕。相反,部分人在公共場合中,集體對國歌及國旗進行謾罵,就反而使人感到心寒及無奈。猶記得,年前在國際足協世界盃的外圍賽中,上演「中國國家隊」對戰「中國香港隊」,曾被外界喻為「中港大戰」。在開賽前,按照國際慣例奏起雙方的「國歌」,而全場球員及觀眾皆需保持肅立的狀態。然而,香港有部分球迷卻對國歌報以噓聲,最終事件亦令香港足總被國際足協罰款一萬瑞士法郎,的確令人相當尷尬。

尊重國歌 基本禮貌

要知道,尊重任何國家的國歌,是作為「世界公民」一種基本禮貌,更何況是對自己國家的國歌呢?事實上,不單是中國內地有愛國教育,一直被外界視為追求平等、民主的美國,在中小學教育中亦有「效忠宣誓(Pledge of Allegiance)」的環節,要求學生在每天上課前,需對國旗及國家表達效忠,並背誦相關的誓詞。另外,根據美國的《國旗法》,在升降國旗時需面對旗幟立正,並將右手置於左心位置,以表達真誠的情感。由此可見,各國都有關於國旗及國歌的法律,不是中國獨有,不同國家均希望自身的國旗及國歌,能受到國民和他人的尊重,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之餘,亦可免除不同文化的差異。

實際上,香港在回歸後擁有真正來自祖國的國歌,不就是一件值得珍而重之的事情嗎?想想過去一百多年的殖民統治,香港一直沒有國歌的概念,在一些重大場合,例如畢業禮、運動會或國際賽事,亦只能聽到英國國歌,感覺何其見外而難以產生所謂「認同」的情感。在港英時期,甚至有一段較長的歲月,是一直禁止公開奏起內地的愛國歌曲,對言論自由形成諸多的限制。

今天,在中國香港的土地上,可以奏唱祖國的國歌,其實是得來不易,亦並非想像中理所當然。既然國歌是茲事體大,我們就應積極考慮相關的立法事宜,藉此教育下一代尊重國旗國歌,繼而認識身為中國人最基本的民族、倫理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