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三年前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時,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事後有十三名涉案男女先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原定昨日進行律政司提出的加刑上訴,但由於其中兩名被告梁曉陽及黃浩銘剛於上周五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定罪。上訴庭礙於法例規定要暫停覆核刑期程序,被迫把案件押後至有終審判決後再訊。但上訴庭對案件嚴重拖延表達不滿。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表示,本案在一四年六月發生,至今已超過三年,他從沒見過一宗裁判法院案件會拖延這麼久。楊官指,本案在每個階段似乎都有拖延,但他這樣說並非想指明是要某一方為拖延負責。另一名上訴法官潘兆初也表示,他相信梁曉陽和黃浩銘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時,他們的大律師有需要就延誤向終院的上訴委員會作解釋。
本案其中五名被告曾向高院原訟庭上訴要求撤銷定罪,有關上訴的聆訊於去年底進行,高院今年一月駁回他們的上訴。楊官於今年二月曾開庭,向雙方表明案件的進度不理想,更指各被告態度「唔着緊」,希望各被告盡快聘請律師或申請法援,以便上訴庭可盡快審理律政司的加刑上訴。雖然當時有被告表示打算提出終審上訴,但梁曉陽和黃浩銘至上周五才正式提出終審上訴。黃浩銘昨日在散庭後聲稱他全程都無拖延。他表示,原訟庭於今年一月駁回其上訴,於二月又不同意案件涉及重大重要法律爭議,拒絕簽發證書供他向終院申請上訴,於是他之後便申請法援,希望直接向終院申請許可。
十三名被告,包括梁曉陽、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但昨日只有十二人到庭應訊,「香港人優先」前成員招顯聰繼今年二月後再次缺席。
案件編號: 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