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援助署在一九九五年因為人為疏忽,誤向一名因意外受傷而需要申索的人士多付四十一萬八千元的法援,惟署方多番追討不果,計算多年來利息以及本金,至今有關債項已達六十六萬三千元。法援署以債項再無法追討為由,向立法會建議撇除有關債項,稍後將交由司法及法律委員會討論,若建議獲委員會支持,署方將提請財委會批准有關建議。
事件發生於九五年八月,一名受助人就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提出兩項申索,並就其申索申請法援,兩項申索的訟費為五十四萬八千元,惟法援署一名個案負責人疏忽,在向受助人發放賠償款項時只預留十三萬元訟費,故最終欠訟費四十一萬八千元。
法援署在九九年初,即事發後約三年開始追討債項,惟受助人在所有關鍵時間均不在香港,以致署方無法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由於債項追討時限已於一一年五月屆滿,政府已經無法再作追討,故建議撇除一筆連同利息在內共六十六萬三千元的債項。
法援署在文件中指出,同意事件涉及人為疏忽,惟涉事人員在債項追討時效期屆滿前已經退休,故當時不能確定損失金額,未有向他採取處分或徵收附加費。署方事後已採取多項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