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愈來愈多工廈單位非法改為住宅劏房出租。發展局及屋宇署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呈交文件建議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向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使用有關工廈處所,作非法住宅用途的工廈處所擁有人、租客、承租人、負責人或擁有人;以及協助教唆等人施加刑事制裁,以提高阻嚇。但當局指出,純粹在工廈居住而不擁有工廈處所的住戶多屬弱勢社群,建議法例豁免該等人士。
為了加強執法力度,當局亦建議修訂《條例》,包括明文賦予屋宇署人員調查權力;在屋宇署合理地相信工廈處所被用作非法住用用途情況下,申請法庭手令進入工廈。
根據現行制度,只要法定命令接收人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他們就毋須再為使用或明知而容許他人使用工廈處所作非法住用用途負上法律責任。因此往往在非法用途被揭發前,《條例》並不足以令擁有人停止租出其工廈處所作非法住用用途,並在過程中賺取利益,故認為有需要新增特定條文,提高阻嚇力。
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指,政府做法倒果為因、捨難取易,只處理法律問題,惡化社會問題。現時市民居住劏房或工廈是迫於無奈,緣於公屋不足,修例只是治標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