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涉及公路工程的「追撞箭嘴車」交通意外不絕,港府去年起檢討《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工作守則),昨日刊憲公布三點重點修訂,包括須使用備有緩撞裝置的護航車,特別考慮為工程施工範圍提供足夠緩衝距離,並提高對臨時交通標誌的反光物料要求等。
路政署聯同運輸署及警務處去年成立跨部門小組,檢討工作守則,當中參考了相關技術的最新發展、本地經驗、業界建議、外地最新標準和做法,以及應用在本港的可行性,以改善在公路上進行道路工程的安全防護措施。
工作守則的重點修訂主要包括三點。第一點是規定在時速七十公里或以上道路上進行固定及流動作業時,須使用備有緩撞裝置的護航車,並提高其技術要求,要求緩撞裝置須符合美國國家公路合作研究計劃第350號報告書或同等標準中,針對每小時一百公里車速而訂明的第三級測試規定,以降低車輛意外撞入工地的風險。第二點是強調在策劃道路工程時,須特別考慮為工程施工範圍提供足夠緩衝距離、工作時間、空間及防護設置。
第三點則是提升各種指示的標準。針對臨時交通標誌反光物料,守則指可在距離車路邊緣約廿厘米的位置,髹上一條十厘米闊的連續反光白線。守則又規定在快速公路、高速公路及時速七十公里或以上道路上,停下或慢駛工程車及封閉行車線時,必須使用閃爍箭嘴指示燈號。此外,在設有不少於三米寬路肩的快速公路進行道路工程時,除設置預先警告標誌外,亦須設有臨時交通訊息顯示屏,以提醒其他駕駛者。為提供額外警告,安裝在車輛、拖車或支架上的臨時交通訊息顯示屏,須放置在快速公路的路肩,以及第一個預先警告標誌至少在二百米前。
市民由下周一起,可於路政署網頁下載修訂版工作守則,並由十月上旬起於政府刊物銷售小組購買印刷本。守則於明年元旦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