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辯方昨陳詞時重申,有關梁國雄無申報利益的嚴重程度至何時才構成控罪,是很難劃出界線;不過,法官隨即指出,一四年七、八月間,傳媒廣泛報道梁國雄收取黎智英另外一筆款項,質疑梁作出解釋時,「此事(收取涉案的廿五萬元的事)係咪都應該要講?」法官稱當時明顯是機會讓梁作出申報:「填張表(立法會申報表)唔係咁困難啫……咁即係你立心要唔話畀人聽?」
辯方解釋,如梁國雄認為他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便要申報,但他一直認為自己是代黨收款,故毋須申報,甚或有可能他是一直誤解了法例並確信自己是代黨收款,故一直無申報,亦無動機蓄意隱瞞。
辯方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用於規管公職人員的行為,他們行事必須以公眾利益為先,但如指僅收取款項後沒申報便有罪,難以令人接受。辯方舉例指若有兩名議員,一人收錢後落力為金主發言,另一人從不發言,兩者嚴重程度已有別,律師更指自己亦認識四年間無發過言的議員。法官即笑稱:「咁又唔一定,有時出少句聲當幫忙喇!」辯方又指若如控方所指,因傳媒很關注事件便構成犯罪,「咁香港就玩完喇」,認為不可因傳媒關注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