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例禁商店賣酒予未成年

【本報訊】現行法例下,酒吧及領酒牌的食肆不准售酒予十八歲以下人士,但便利店、超市等零售店舖則不受法例限制,只靠業界遵守實務守則。政府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規管商店向未滿十八歲的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惟有酒吧業界人士不滿新修訂建議,認為當局「放輕」對便利店執法和罰則。

違例可判罰5萬元

修訂條例草案將於周五刊憲,六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建議包括限制以銷售機售賣酒類,以及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士售賣或供應酒類,違例可判罰五萬港元。當面分發的售賣點或供應點須展示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售賣或供應酒類,至於以遙距方式如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郵遞等方法分發酒類,亦須加入一項訂明通知,並收到買方或收受方的年齡聲明,否則亦可判罰二點五萬港元。

食衞局發言人表示,相關罰則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相信已具有足夠阻嚇力。衞生署亦會擬定詳細指引,以方便業界遵從建議規管制度下的規定。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昨日表示,香港持酒牌食肆及酒吧亦已經進行有關措施,修例的目的是為了堵塞現時條例在零售層面的漏洞。他又指,世界衞生組織已都訂明酒精為致癌物質,不應該讓十八歲以下人士接觸酒精,相信社會亦明白酒精對人體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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