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恐倘經公訴 最高囚五年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公然以粗口及「我實搞你」等言論恐嚇《東方日報》記者,被警方列作刑事恐嚇案跟進。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處理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二千元及入獄兩年,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五年。

語句含報復意思可入罪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如果有人因一些說話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加上「講嗰個係做傳媒嘅」,而話亦是對「做媒體」的人說出,不排除因而令他憂慮在行業內工作的名譽,表面上有干犯刑事恐嚇的嫌疑。

陳曼琪不評論個別個案,但稱任何人威脅其他人令其人身安全、名譽、財產受損,而意圖是使對方受驚,就可能觸犯刑事恐嚇罪行,在一些特別情況,有人即使說出性質看似較輕微的說話,過往曾有案例「你小心啲呀,如果唔係你都唔會好過」被法院定罪;亦有案例,語句中包括報復及尋仇的意思亦會入罪。

「唔需要當事人真係受驚」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則指,所謂簡易程序,就是案情較為簡單的,交由裁判法院處理,至於公訴程序,則是案情較複雜及嚴重,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陸偉雄解釋,任何人威脅會做違法行為,或令到其他人「有啲嘢本來唔做都做」、「本來做都變唔做」,或「講出任何說話令我受驚」,都或構成刑事恐嚇,他指「受驚」其實「唔需要當事人真係受驚」,而是以客觀標準,該說話是否會令一般大眾感驚恐。

他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法官不能亦不會因一句說話定罪,因當中有不同可能性,亦要視乎懷疑恐嚇字句說出前「發生咗咩情節」,因此需交警方深入調查,法庭再按案情裁決。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